引言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直接影响到招标结果的公平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发生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的情况,比如私下接触投标人。本文将探讨这一违规行为的后果,并解释相关的法律条款。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定义

私下接触投标人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非正式的沟通,这种沟通没有记录在案,也不公开透明。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偏见、不公平对待以及其他违反招投标原则的行为。

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会面临法律后果:

  1.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没有申请回避。
  2. 擅离职守: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无故离开工作岗位。
  3. 不按评标标准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遵循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4. 私下接触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私下进行接触,这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5.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询问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倾向性意见。
  6. 接受外部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的要求,以偏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
  7. 未能否决应否决的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决不符合条件的投标。
  8. 暗示或诱导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诱导投标人提供额外的澄清、说明或接受投标人主动提供的澄清、说明。
  9. 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除了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违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

法律处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责令改正:要求违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采取措施改正。
  • 短期禁入: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禁止违规者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工作。
  • 长期取消资格: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永久取消违规者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结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任何违反规定的私下接触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同时,招投标各方也应当加强自律,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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